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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臺南市後備指揮部 115 年 5 月 5 日後臺南管字第 1150005238 號函轉國防部令頒「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,業經 115 年 4 月 29 日國全動管字第 11554047463 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即日生效。
二、旨案關於「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修正第二點附表一、第三點附表二至附表四、第五點附表五、附表六、附表八至附表十、第六點附表十一、附表十二、第七點附表十三、附表十四,請各校轉知相關人員,以維後備軍人權益。
三、檢附緩召處理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。





